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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愛國衛生管理辦法时间:2015-06-19 作者:柳州康諾蟲控 阅读 廣西壯族自治區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96 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已經2013 年12 月25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1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 年3 月1 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陳武 2014年1月7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環境衛生,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組織、群眾參與,以強化公共衛生意識,預防和控制疾病,減少危害健康因素,提高公民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為目的的社會衛生活動。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逐級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加大對愛國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保障愛國衛生工作經費,使愛國衛生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愛衛會下設的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承擔愛衛會日常工作。 愛衛會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各成員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其成員分工負責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 在每年4 月全國愛國衛生月期間,集中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單位和個人有參加愛國衛生活動的義務,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環境衛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權利。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從事下列活動:(一)投資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農村改水改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項目建設;(二)開展愛國衛生科學研究、推廣先進適用技術;(三)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加強環境衛生綜合治理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制度,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體水平。 制定實施城鄉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兼顧愛國衛生工作需求,將環境衛生治理基礎設施建設的內容納入規劃,加強環境衛生治理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鎮、衛生單位等活動,提高社會衛生管理水平。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以普及科學衛生知識、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改造廁所、治理環境衛生、除害防病為主要內容的衛生村建設。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城鄉生活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加強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治理,健全水質衛生安全和監測監督管理體系,保障城鄉生活飲用水安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做好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監測工作。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水質凈化消毒設施、水質檢驗檢測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檢驗。 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定期對相關設施進行清洗消毒。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村生活飲用水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學評價。 農村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做好供水工程運行和維護管理工作,保障生活飲用水安全。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衛會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關的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專業培訓和監測工作。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居住區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督促落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醫院、學校、托幼機構、福利機構、商場、賓館、機場、車站、港口、邊境口岸、公共交通工具、公園、廣場、旅游景點、娛樂場所等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由其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居民應當做好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十七條 廢品收購站、建筑工地、集貿市場、禽畜飼養場、花卉市場、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公共廁所、糧庫等容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或者開辦者應當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完善和落實防范、殺滅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設置相應的防蠅、防鼠等設施,并采取措施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第十九條 開設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償服務機構或者增加此類經營項目的,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10 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愛衛辦備存。開展異地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償服務的,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愛衛辦備存。 縣級愛衛辦應當建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公示制度。 第二十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為委托人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從業人員應當經過衛生專業培訓。 接受委托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服務合同,對藥物使用、服務質量、安全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規劃,加強健康教育的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健康教育的技術指導、培訓和監測評價。 第二十二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應當通過發布公益性健康廣告,開展多種形式的衛生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配合做好相關健康教育工作。 娛樂場所、賓館、機場、車站、港口、公園、廣場、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應當通過設置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宣傳欄,開展健康教育宣傳。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健康教育工作規范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工作。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意外傷害、成癮行為等防治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宣傳。 企業應當對管理和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健康培訓,減少和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及相關疾病的發生。 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加強健康行為與生活方式、疾病預防、心理健康、生長發育與青春期保健、安全應急與避險等知識的教育,培養學生健康良好的行為習慣。 第二十四條 公民應當養成文明衛生的飲食習慣,不食用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傳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動物及其產品。 對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動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消毒、深埋或者焚化等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公民飼養犬、貓等寵物的,應當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做好寵物的疫病防控,防止寵物傷害他人、影響他人生活、污染公共環境。攜帶犬、貓等寵物外出的,應當及時清除寵物糞便,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攜帶犬、貓等寵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二)攜帶犬、貓等寵物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公園、廣場等人員密集的室外公共場所。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吸煙:(一)托幼機構、福利機構、學校教學場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場所、兒童娛樂場所的室內區域;(二)圖書館(室)、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規劃館、美術館、展覽館、影劇院、音樂廳、文化館(宮)體育館以及其他科研、文化、藝術場所的室內區域;(三)賓館、飯店等服務場所的室內公共區域、工作區域和禁煙的客房;(四)會議室;(五)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七條 下列控制吸煙場所應當設立吸煙區或者設置吸煙室,吸煙者應當在指定的吸煙區或者吸煙室吸煙:(一)商場、書店、餐館、娛樂場所;(二)公共汽車站、地鐵站、火車站、客運碼頭和機場的候機區域;(三)辦事大廳、營業廳等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場所;(四)企業生產車間、科研場所;(五)其他控制吸煙的公共場所或者區域。 第二十八條 吸煙者在共用的辦公室、私人聚會場所、住宅和其他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時,應當主動避開婦女、兒童以及其他不吸煙者。 第二十九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業主或者管理者應當建立健全禁止吸煙的管理制度,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 在禁止吸煙場所內,任何人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犬、貓等寵物在公共場所便溺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飼養人及時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 元以上100 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一)單位未按有關規定要求采取有效預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范圍;(二)廢品收購站、建筑工地、集貿市場、禽畜飼養場、花卉市場、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公共廁所、糧庫等容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或者開辦者未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未完善和落實防范、殺滅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三)食品生產經營者未設置相應的防蠅、防鼠等設施,并采取措施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或者未能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 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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